福建师范大学旅游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05浏览次数:21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师范大学旅游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为旅游专业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成立的协助指导旅游专业建设的组织。全称为“福建师范大学旅游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旅游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福建师范大学旅游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及能力结构和专业培养方案提出建议和指导,协助建设基础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促进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区域旅游开发与管理、饭店管理、旅行社管理、旅游景区管理等领域专家委员。
第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选聘。每届聘期为4年,可连聘连任,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爱旅游教育事业,热心福建师范大学旅游专业建设,为人正直,有较丰富的从事旅游管理、教学及科研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专业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协调学院与专业指导委员会之间关系。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研究本地区旅游经济发展及其对旅游专业人才的需求,对旅游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旅游专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技能培训大纲和旅游专业知识技能考试考核的标准及方法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九条 为旅游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校外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建设提供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 研究旅游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专家委员座谈会,对旅游专业的发展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十二条 参与学院旅游专业调研、方案论证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旅游专业重点教学攻关课题,推动产学研的结合,促进旅游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推动旅游专业学生培养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为旅游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 指导旅游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五条 受聘专家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挑选我校优秀毕业生。
第十六条 受聘专家委员可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施设备,开展专业指导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经与学校协商,受聘专家委员及其单位可与学校合作开展和本专业相关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旅游专业校外基地的受聘专家委员所在单位,享有“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专业实践基地”冠名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委员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旅游学院专业建设的培养建议和意见,向学院提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